重庆体育「重庆体育学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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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体育

重庆体育学校有哪些

重庆中考体育项目及考试评分标准详细说明

体质的提升靠的是日积月累的锻炼,即便将体育纳入中考,如果仅仅只是考前突击锻炼,对于体质提升并没有什么作用,相反可能因为运动量过大对身体造成损伤。因此在孩子锻炼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科学合理的训练,避免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本文我为你介绍关于重庆中考体育项目有哪些,重庆中考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一、2020年重庆中考体育项目及考试评分标准详细说明目前2020年重庆中考体育项目和考试评分标准暂未公布,我为整理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考试项目、规则及评分标准(一)考试项目立定跳远、掷实心球、1分钟跳绳、中长跑(女子800米、男子1000米)。(二)考试规则按教育部2014年颁布施行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相应的测验规则执行。(三)评分标准2018年,中长跑成绩仍不计入总分,但考生必须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女子800米和男子1000米项目的测试后,方能参加其它三项的测试。三项考试满分为50分,其中立定跳远15分,掷实心球15分,1分钟跳绳20分。二、重庆中考最新相关新闻中考人数多重庆中考每年参考人数有30万人左右,全市普通高中的计划招生人数是19万5,七大直属计划校招生总数为4860人,能进入普高就读的大概只有60%,这样算下来估摸着有将近40%的学生连普通高中都上不了,所以大家可以想象一下这个中考的竞争压力,虽然说学校数量不少,但是人数多,平均分到每个人头上,中考自然而然就变难了。中考学校选择太多在重庆联招区内,中考光是七龙珠(七大直属校)及其直属分校就不少了,除此之外还有大约60所市级重点学校以及10多所普通联招学校;在非联招区内还有很多各个地区的重点学校。重庆难在难在中考的学校选择太多,成绩好的娃可以冲刺直属校,可以争取指标到校去区重点,还有的直接通过最后的联招中考凭裸分入学,有时候选择多反而也是种困难。中考一般不可复读更重要的是中考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是不能复读的。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最后争取到中考后复读的,但是这个几率特别小。所以一旦中考不能复读,假如说你中考没有考好或者是初中三年荒废了,基本上就没有回头路可以走了。假如说很多孩子在中考发挥失常没有考好,如果没有找到其他途径的话,就会直接影响他后面的高中入学甚至大学等,所以中考没考好,就是一个恶性循环,中考不仅难,而且非常重要也就在于这个原因。先估分后填报志愿高考是根据实际的高考分数来填报,而重庆中考是考完后隔一天立即估分填志愿。你是不知道自己考多少分,就要在考完后开始估分填志愿了。这技术含量要求可就高了,数理化英相对来说好估点准确率高些,语政史主观题你自我感觉写得不错,还得看改卷老师怎么阅读理解?参考改卷老师的心情和喜好吧,很难估准确,变相地加大了填志愿的难度。有些学校录取基本只认中考第一志愿。尤其是直属校和一些重点中学,基本要求必须填第一志愿,所以填报志愿必须思虑周全,无比谨慎,一着不慎,满盘皆输。面对这种情况孩子只有在一考完试之后就赶紧把答案核对了,凭借着仅有的记忆争取把误差控制少,才能对自己中考录取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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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很好。学院占地530亩,建筑面积近12万平方米,总投资3亿元,2007年12月启动建设,2009年12月由渝中区整体搬迁至大学城。重庆竞技体育训练中心项目将除射击、射箭项目外的16个竞技体育项目全部纳入训练中心进行集约型管理。设置奥运项目16个:田径、游泳、跳水、篮球、足球、武术、蹦床、乒乓球、网球、羽毛球、柔道、跆拳道、摔跤、拳击、举重、曲棍球。学校设定运动队规模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800人,后备人才梯队1600人,教职工人数600人,总规模约3000人。按照省体育局的要求,我院积极配合局人事处做好调研接待工作。重庆市体育局和我院围绕高等体育职业学院筹备情况、办学模式、运行机制、机构编制、定位与目标、办学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和经验等内容进行座谈交流。通过互动交流探讨,双方对创新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方式方法、体育职业教育如何服务体育事业发展以及强化体育职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有了全新的认识。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重庆市体育运动学校
1、重庆市目前有市级体校共四所,分别为重庆市体育运动学校、重庆市第二体校(重庆市运动技术学院水上系)、重庆市第三体校(重庆市举重管理中心)、重庆市第四体校(重庆市武术管理中心),目前四所体校中全市唯一的一所体育类中专学校重庆市体育运动学校,于2003年为支持九龙坡区地方建设拆迁后搬至渝中区大坪过渡办学已达五年之久,且办学硬件条件极差,重庆市第二体校从2001年起一直作为市运动技术学院(市体工队)的一个系位于渝中区两路口,重庆市第三体校位于永川区,重庆市第四体校系租用两路口体育场场地,且上述市级体校除重庆市体育运动学校已被拆迁外,其它三所体校的房产均已上交。 2、四所体校均属市体育局主管,各有一套班子和后勤服务保障队伍,其任务分别是:重庆市体育运动学校主要承担为重庆市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为社会培养体育服务和从业人员,并且肩负着解决市体育局下属训练单位适龄学生就读中专取得中专文凭的任务,二体校作为市运动技术学院的水上系,目前主要承担跳水项目的专业和业余训练,由于技术学院的编制严重不足,故在学院工作的部分教练和运动员仍挂在二体校,三体校其实就是重庆市举重专业学校,有专业运动队承担全国运动会任务,同时带有二、三线训练队伍,主要是加强梯队建设,四体校无训练队伍,主要从事群众健身等活动开展。3、重庆市体育运动学校是我市唯一的一所体育类中等专业学校,有自己的教练员队伍和文化课教师队伍,并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设有附设初中班,目前共有专职文化课教师11人,兼课教师4人,聘用教师3人,课程设置按照义务教育和体育类中专课程要求设置;二体校以前是重庆市青少年业余体校,与重庆市教委合办,教委负责派出文化课教师,二体校负责运动队训练,但2004年教委将所有教师撤走,目前学校有专职文化课教师6人,外聘5人,行政兼课3人,按照义务教育规定进行文化教学并对学院所属重竞技系、田径系、水上系的高中部分学生进行文化补习;三体校以前一直有自己文化师资队伍,但近年来由于市体育局对项目的调整,教师大部分退休或调出,目前该校其实已成为举重专业运动队,同时根据义务教育和体育中专要求进行文化教学,目前有专职文化课教师6人,外聘代课教师5人;四体校目前因为其承担的任务所限,故没有进行文化教学。4、目前四所体校中,其中二、三体校,射击校,篮球运动管理中心,学院重竞技系、田径系、水上系等训练单位由于没有办学资格,故其所招凡属于高中阶段学生除部分学生学籍挂在普通高中外,绝大部分均挂在重庆市体育运动学校中专学籍,但由于受各训练单位的相对分散、专业队训练模式、运动学校师资不足等因素影响,这部分学生的文化课教学显得相当薄弱且不规范。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四所体校虽然各自任务明确,但作为重庆市的四所市级体校长期未能统一规划,故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如文化课教师:三所学校都有文化课教师,但三所学校的教师均不足,均不同程度的外聘,造成人才的极大浪费;又比如场地问题:这一直是影响市级体校发展的命脉,运动学校长达五年多的过渡办学和硬件条件的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学校的发展及后备人才的培养;再比如后勤管理:四所体校基本均有后勤管理队伍,这又造成了较大的重复浪费。2、由于重庆市整个一线、二线、三线等的训练体制没有明确的界定,一线队伍直接带了二、三线,且发挥不了真正的作用,再加上基层训练的薄弱,给后备人才培养带来较大的影响。3、人才队伍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教师、教练的配备严重不足,管理人员也不足。4、由于在办学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故市级体校初中乃至小学部分的办学没能纳入市教委的统一管理,没能得到财政的支持,这对办学和招生均带来了相当大的麻烦。5、运动学校由于近年来受各方面尤其是场地影响,在专业设置受到极大的约束,目前只能为保证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而设置运动训练专业,与社会及市场结合得非常不够,同时也就导致了学生出路不畅通,招生受到严重影响。 6、学生普遍存在重视专业训练,忽视文化学习的问题,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及今后在社会上的竞争力影响较大。
看看现役或退役运动名将中有木有从该校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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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范围是: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三)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四)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五)体育中介服务、赛场广告;(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或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服务。第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根据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三)制定体育市场管理制度;(四)按管理权限审批各类体育经营活动,并核定经营许可证;(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六)分级组织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核发专业岗位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体育市场的发展。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税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三)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对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投资额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从事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实行审批制度。*注:本款中关于“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其他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度。体育经营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注:本条中关于“投资额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第十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二)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及组织实施方案;(三)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应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应发给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从事攀岩、射击、探险、拳击、蹦极跳、保龄球、热气球、航空、赛车、高尔夫球、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摩托车、摩托艇、无线电、铁人三项、马术、赛艇、极限运动、滑冰等危险性大或专业技术性强及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武术、游泳、漂流、帆船(含帆板)、雪橇、气功、皮划艇等危险性大或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由区、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注:本条中关于“投资额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和保障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项目或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俱乐部、体育度假区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单位所从事的综合性体育项目;(二)体育竞赛、表演及为此而进行的经纪活动;(三)体育培训、体育技术信息中介、体育咨询服务。本规定所称体育项目为: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运动项目,以及各类民间体育项目。第三条 鼓励境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在本市兴办体育经营项目,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扶持一切有益健康的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以及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第四条 兴办体育经营项目、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体育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重庆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按照本规定负责体育市场的管理。区市县体育运动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体育市场的管理。第六条 市、区市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管理体育市场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三)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四)对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依法审批;(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书。第七条 公安、工商、税务、旅游、卫生、物价等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体育市场。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兴办体育经营项目或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必要的资金的相应的设备;(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城管、卫生和环保条件的适宜场所;(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四)经营内容有益健康;(五)从事射击、探险、攀登、登山、漂流、热气球、横渡江河、水下娱乐、滑稽体育表演(杂技除外)等体育活动的,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接受场地、器材设施、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严格审查,以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兴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治安许可,经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查合格,依法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前款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立项时审批部门应就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本市体育项目发展规划布局征求市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意见。第十条 从事以下体育经营活动,应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一)国内市级以上(包含市级)或有境外国家和地区运动员(队)参加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表演及为此而进行的经纪活动;(二)跨地区或市以上范围的临时性体育活动;国家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以下体育经营活动,应报所在区市县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并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备案。(一)市级以下(不含市级)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表演及为此而进行的经纪活动;(二)在区市县范围内举办的市级以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或活动,应报送下列资料:(一)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二)体育经营活动组织实施方案;(三)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四)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五)主办、协办单位或举办个人情况的证明。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应具备下列主要事项:(一)活动的日程安排和场地使用及观众安排情况;(二)活动的竞赛规程、表演项目、技术培训及教学计划等具体内容说明;(三)活动经费预算及来源说明;(四)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学员和工作人员情况; (五)活动的治安、消防、交通、城管市容和环保措施。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供人民群众进行健身锻炼的体育运动场所。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场馆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体育场馆建设规划,指导体育场馆的建设;(三)制定体育场馆管理制度;(四)维护体育场馆资产的完好,提高其资产的使用效益;(五)负责体育场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物价、教育、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管理体育场馆。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要求把体育场馆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体育场馆建设规划,逐步建成标准的田径场、游泳池和体育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纳入乡镇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设施。第六条 开发区、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以及旧城改造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场地。第七条 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馆建设的体育工艺指导。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场馆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赞助建设公共体育场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第九条 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体育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全民健身提供方便和服务,并向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优惠。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开展活动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体育场馆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场馆,遵守体育场馆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场馆。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体育场馆或改变体育场馆用途的,须征得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后占”的原则,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择地新建偿还。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体育场馆的,须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签订临时占用协议,报经同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体育场馆临时占用许可证》,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体育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体育场馆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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