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管理「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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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管理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和本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职业联赛以及其他体育赛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工作。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派遣、专业技术指导等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举办体育赛事不实施行政许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体育赛事。第八条 鼓励发展以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为主体,以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广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竞赛表演机构,通过管理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鼓励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专业化发展。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拓宽体育竞赛表演机构的融资渠道。第九条 鼓励各类中介咨询机构,向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依法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第十条 省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情况,每两年向社会公布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名录。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体育赛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三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与体育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务及责任分工,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相关预案,督促各项具体措施落实。第十四条 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并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配备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保证通信、交通、安保、消防、救护、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四)举办体育赛事15日前,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体育赛事基本信息;(五)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技术要求,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的,履行承办人责任。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体育赛事举办地域、参赛范围、竞赛项目等相一致;(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应当公开、公平选择承办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第十七条 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的特点是什么

体育赛事管理有很多特点,体育赛事的基本特点,从这四个方面来说,即:体、育、赛、事,其他诸多特点都是由这四个基本特征派生出来的。
体育赛事管理的特点是什么

体育赛事风险管理和赛后评估是如何的?

体育赛事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而一项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是在克服各种风险的影响并有效控制各种风险的条件下取得的。体育赛事风险的定义 从体育赛事运营的角度来说,体育赛事的风险是指在申办、筹备以及举办体育赛事的一系列工作的过程中,受各种难以预测与控制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赛事组织者主观的目标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差异,最终导致赛事受到损失的种种风险。比如,天气的异常变化、球迷骚乱、政府政权更迭,还有自然灾害的发生等不可抗力事件,会给赛事主办方带来诸多不可控的损失。体育赛事风险的分类 按照体育赛事的风险的表现形式可将体育赛事风险分为自然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基建、环保风险等。  体育赛事风险分类  续表  (资料来源:马辉,黄海燕。国际体育赛事申办决策风险指标体系[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3(2):38-41.) 体育赛事自然风险包括两类:一类是由于自然条件和气候条件的突然改变而影响体育赛事的正常举办并给体育赛事造成损失的风险,如地震、恶劣天气、突发的传染性疾病等;另一类是赛事自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而导致的人员伤害,赛事中断、延误和取消等,主要是一些高危运动项目、极限运动项目。政治风险一般是指由于举办国的社会制度与政治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体育赛事正常运营等方面的风险。政治风险既有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矛盾导致的结果,也有本国内政不稳导致的结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竞争的残酷性,往往令投资主体面临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体育赛事风险的特征 体育赛事从申办、举办到比赛结束后,这期间的一系列工作都存在着不确定性,这是客观事物固有的特征。人们可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的条件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程度,但是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风险的发生。由此可知,体育赛事的特征大体可以归结如下几个方面:客观性、相对性和相关性、偶然性与潜在性、可变性、复杂性和多诱因性、损害性和影响性等。
风险识别,识别出来的风险应列出一个清单,分发给风险分析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备用。
运动场地的配套安全措施,运动员的运动装备,运动员是否做好热身运动,比赛场地的租金,以及运动员发生风险的事故比率等,他们将从这些方面做好赛后评估工作。
首先应该对现在举办的体育赛事来进行一个风险评估,如果没有任何的风险,那么就可以进行体育赛事的举办,而且也会对体育赛事的举办过程进行评估,这样就可以更好的保证运动员们的健康。
根据比赛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与周围的环境,特殊事件的发生,以及球员之间的情况,合理的进行评估。
体育赛事风险管理和赛后评估是如何的?

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综合性或者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下列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一)有报名费、门票或者广告等收入的;(二)利用自有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三)接受捐赠或赞助的。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全市性(含跨区、市)的体育竞赛,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举办本区(市)的体育竞赛由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第七条 举办国际和全国性、全省性的体育竞赛,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外,举办人还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器材;(三)有与竞赛项目和竞赛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有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举办人申报体育竞赛,应当于竞赛举行3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举办人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三)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四)竞赛器材和设施的情况证明;(五)裁判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证明材料;(六)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七)体育竞赛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八)体育竞赛的安全和医疗保障措施及急救方案;(九)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举办射击、射箭、航空、热气球、武术、拳击、散打、赛车、蹦极、马拉松以及其他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竞赛项目还应当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发给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办体育竞赛需办理治安、消防等手续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经登记后不得随意变动。举办人因故确需变更竞赛的举办主体及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于竞赛举行1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三条 举办人因故需取消竞赛的,除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外,还应当依法清理有关的债权债务,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体育竞赛举办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第十五条 实行体育竞赛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市、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派出,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在本辖区内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行规则的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保证公平竞赛。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第十八条 举办一般性体育竞赛,其门票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举办重大、特殊体育竞赛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物价部门核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体育竞赛,收取费用的,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第十九条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将经费收支预算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的收入,除按照已备案的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支付必要的成本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人。 举办社会福利募捐性体育竞赛,应当经民政部门批准。
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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